某建筑业企业有一工程项目,营业税下造价为100元,预计成本90元(分包成本30元,其他成本60元)。
营业税下项目的总体损益为:100-90-(100-30)×3%=7.9元。
2016年5月1日,该项目已确认会计收入50元,实际收款40元,已付分包款并取得分包发票12元,申报缴纳营业税(40-12)×3%=0.84元。
已发生成本40元,尚需发生成本50元,假定尚需发生的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50%,综合抵扣率10%。
营改增时点项目的阶段性损益为:营业税下会计收入50-营业税下会计成本40-营业税税金0.84=9.16元。
如选择简易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:9.16+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(50÷1.03)-简易计税会计成本50=9.16+48.54-50=7.70元。
如选择一般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:9.16+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(50÷1.11)-一般计税会计成本(50×50%+50×50%÷1.10)=9.16+45.05-47.73=6.48元。
两种计税方法下利润差额为:7.70-6.48=1.22元,单从施工企业看,应选择简易计税,但增值税是产业链的概念,需要把视线转向甲方:
对甲方而言,工程造价100元不变,改增以后乙方选择简易计税进项税额(100-40)÷1.03×3%=1.75元,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(100-40)÷1.11×11%=5.95元,二者差额4.20元(5.95-1.75)。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,其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了4.20元,比施工企业计税方法利润差额多2.98元(4.2.-1.22)。
假定甲方足够聪明,同意增加工程造价1.22×1.11=1.35元,则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利润增加至7.70元,与简易计税方法下持平。而甲方的投资成本增加1.22元,抵扣额增加0.13元,利润增加额减少1.09元(1.22-0.13),尚余3.11元(4.2.-1.09)。